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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

发布于:2022-05-20 浏览: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

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2016〕77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等文件精神,提高我校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专业化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指个体或群体无法应对超出自身资源和应对能力的事件或境遇而产生的心理失衡状态。心理危机预防指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个体或群体的心理调适、危机识别和应对能力。心理危机干预指对处于心理危机下的个体或群体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及时、专业、科学、有效的措施,帮助其度过危机、恢复心理状态平衡,实现个体或群体成长。

第三条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坚持教育为主、重在预防、科学干预的原则。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关注心理健康,强化危机预防意识;要重视心理问题的及时疏导,增强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的规范性、专业性与有效性;要保证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的信息通畅、判断准确、处理果断、工作到位和协调配合;要通过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体系,做到心理危机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后勤服务集团、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工部,全面规划和领导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辅导员、专业教师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落实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指导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时上报、转介出现心理危机的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干预与跟踪工作。

第六条  各班设立班级心理委员,宿舍设立心理信息员,可由寝室长兼任。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协助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关注帮扶工作。

第三章  预防教育

第七条  心理测评与约谈。开展新生心理测评与约谈,分析学生心理状态,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准确把握学生心理变化规律,科学确定预警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课程安排。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新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类选修课程,实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全覆盖。

第九条  宣传教育。举办“3·25--5·25心理育人宣传季”等主题教育活动,利用班会、讲座、网络平台等线上线下途径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加强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类社团的指导,发挥学生主体作用,促进学生自助互助。

第十条  咨询服务。通过个体咨询、团体辅导、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章  危机预警

第十一条  预警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作为预警对象予以特别关注:

1.心理测评与约谈、学院谈心谈话中筛查出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

2.入学前有伤害自己、伤害他人或近亲属有类似行为,当前情况稳定的学生。

3.遭遇重病、性危机、暴力、重大自然灾害或变故等应激事件的学生。

4.学习、就业、情感、人际交往等存在问题,且社会功能明显受到影响的学生。

5.长期缺乏家庭、朋辈等社会支持系统的学生。

6.情绪极端不稳定且自我调节能力弱的学生。

7.性格过于孤僻、偏执、冲动,或有攻击性、暴力倾向的学生。

8.亲历或参与处理重大心理危机事件的学生。

9.因其他原因导致情绪、行为有明显变化的学生。

第十二条  上述预警对象近期出现下列情况,直接转为心理危机干预对象,启动危机干预程序:

1.多次流露死亡念头(通过多种途径谈论死亡、自杀计划和方法等)的学生。

2.不明原因突然赠送他人具有个人价值、纪念意义的礼物,无端请客、致歉、祝福或告别的学生。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高度焦虑、恐惧、异常低落,或突然从极度低落变为平静的学生。

4.出现其他可能导致恶性心理事故征兆的学生。

第十三条  预警防控体系。建立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四级”预警防控体系。

1.学校预警

学校要完善预警机制,制定预警方案,指导学院做好预警学生的日常关注与相应管理工作。

2.学院预警

学院要密切关注学生的日常心理和行为,定期谈心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各类心理困惑和实际困难,及时向学校报送预警学生信息。

3.班级预警

辅导员要发挥班级心理委员及学生骨干作用,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关注学生心理状态,及时向学校和学院报送预警学生信息。

4.宿舍预警

寝室心理信息员要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日常心理关注和帮扶工作,及时向辅导员报告预警学生信息。

第五章  干预措施

第十四条  干预对象及措施。根据学生心理状态、风险程度及可能导致的后果,从重到轻,建立“危急期-治疗期-稳定期-痊愈期”四级干预制度。

1.危急期:Ⅰ级

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者:

1)曾经诊断为精神障碍目前处于发病期或精神状态异常,且存在自杀及自伤、他杀及他伤行为或潜在风险较高。

2)情绪、言语或行为等异常,严重影响自身或他人的学习、生活,且自知力不全。

3)由于重大应激事件,导致情绪、言语或行为等明显异常。

学院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处理:

1)24小时不间断监护,第一时间告知学生监护人学生情况,要求其立即来校带学生去专业机构诊断、治疗。

2)24小时不间断监护,第一时间告知学生监护人学生情况。若监护人或其委托人无法24小时内到校,请其授权学院送学生到专业机构进行诊断、治疗,签署《学生监护及治疗授权书》。

3)24小时不间断监护,第一时间告知学生监护人学生情况。若监护人与学生拒不配合,均不接受诊断与治疗,学院反复劝说无效下签署《拒绝就医承诺书》《拒绝陪读承诺书》。对于已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学生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2.治疗期:Ⅱ级

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者:

1)Ⅰ级学生已在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医院要求接受系统治疗或已接受系统治疗。

2)学生已在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医院要求接受系统治疗或已接受系统治疗,无自杀及自伤、他杀及他伤行为或潜在风险低。

3)曾经诊断为精神障碍,且目前处于发病期,无自杀及自伤、他杀及他伤行为或潜在风险低。

4)情绪、言语或行为等明显异常,无自杀及自伤、他杀及他伤行为或潜在风险低。

5)由于重大应激事件导致情绪、言语或行为等明显异常,目前已基本恢复正常,无自杀及自伤、他杀及他伤行为或潜在风险低。

Ⅱ级学生最终根据专业机构治疗意见,学院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处理:

1)请假或休学进行系统治疗,签署《请假、休学承诺书》。

2)监护人或委托人陪读,并进行系统治疗,签署《家长陪读承诺书》。

3)监护人与学生均拒绝请假、休学或陪读,告知监护人与学生实际情况与风险,反复劝说无效下,学生在校学习并遵医嘱接受系统治疗,签署《拒绝陪读承诺书》。

4)监护人与学生均拒绝请假、休学或陪读,且拒绝进行系统治疗,反复劝说无效下,签署《拒绝就医承诺书》《拒绝陪读承诺书》。

备注:

1)监护人或其委托人来校前学院须做好Ⅱ级学生的监护工作,符合第1条情况的学生监护人或其委托人来校前学院须做好24小时不间断监护,直至移交学生监护权。

2)符合第3、4、5 条情况的学生学院须第一时间告知学生监护人学生情况,要求监护人或其委托人尽快来校或授权学院送学生至专业机构诊断、治疗。

3.稳定期:Ⅲ级

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者:

1)学生经过系统治疗,病情稳定并由专业机构开具相关诊断证明。

2)情绪、言语或行为恢复正常,无自杀及自伤、他杀及他伤行为和潜在风险,学习、生活状态、人际关系等较正常,且持续时间半年以上。

学院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治疗期存在自杀及自伤、他杀及他伤行为或潜在风险较高的学生,监护人或委托人陪读下可在校学习,学院掌握学生就医情况,督促学生遵医嘱治疗或咨询,签署《家长陪读承诺书》。

2)治疗期无自杀及自伤、他杀及他伤行为和潜在风险的学生,在校期间学院掌握学生就医情况,督促学生遵医嘱治疗或咨询,视情况要求家长陪读。

3)学生若未遵医嘱治疗或咨询,监护人或委托人必须陪读,签署《拒绝就医承诺书》《家长陪读承诺书》。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定期回访,可为其提供心理咨询与辅导服务。

4.痊愈期:Ⅳ级

符合情况:

情绪、言语或行为恢复正常,学习、生活状态、人际关系等良好,且持续时间一年以上。

学院关注,定期反馈学生在校生活状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定期回访。

第十五条  保留材料。学生辅导员要全程记录危机干预过程,及时汇报进展,保留学生签订的承诺书、医院诊断证明、门诊记录与检查结果等各类材料,干预结束后3日内将以上材料报送至学校心理中心。

第十六条  保密工作。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对因泄密造成后果者,追究其相应责任。学生辅导员应妥善保管心理危机学生相关材料,未经批准,他人不得随意翻阅。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要服从领导、统一行动、认真履责,对因以下情况造成恶性后果的个人或部门,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具体如下:

1、对学生心理疾病和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不作为,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对危机处理方案执行不力的。

2、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部门协助而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3、参与危机干预事件处理的部门,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第十八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建议其到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  心理危机学生请假或休学治疗,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备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严禁无人监管、未经治疗的心理危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

第六章  跟踪服务

第二十条  因心理问题请假或休学的学生申请返校或复学,应持请假或休学期间治疗病历、一周以内二级甲等以上专业机构(含二级甲等)精神科的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学校心理中心评估合格后,方可返校学习或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辅导员工作出现变更,要及时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相关信息和跟踪服务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干预后适合在校学习的心理危机学生,学院要积极帮助其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辅导员要定期约谈掌握其心理状态,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要协助做好日常关注工作。学校心理中心应定期跟踪回访,做好风险评估和信息反馈。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制度》(陕师院[201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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