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工作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发布于:2018-04-12 浏览: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是一个完整体系,层层递进,步步深入,针对一些干部从量变到质变的违纪违法程度,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应对之策。

一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二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三是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四是严重违纪涉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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